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繼承土地已繳納遺產稅,不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日)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民眾辦理繼承時,應至國稅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就繼承的土地及房屋辦理查欠後,再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即可,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不過,因繼承而取得的土地再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土地的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另如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後再協議辦理分割登記,也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日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取得土地,亦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依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無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