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請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判字第 260 號判決:「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係不同之稅目,各具課徵要件,二者間並無以何者之成立作為另一稅捐之課徵要件情事。行政法院就審理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雖得斟酌相關連營業稅事件所調查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但不得逕援引營業稅事件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作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之事實。倘被銷售稅課以查得時價調整售價補開銷貨發票,補徵營業稅,被調整後的售價差額,是不需計入公司營業收入,另加課營所稅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關於合建分屋之案件,被國稅局課以查得時價調整售價補開銷貨發票,補徵營業稅,詢問被調整後的售價差額,是否需計入營業收入,申報營所稅? 依財政部78.12.14. 台財稅第781147710號函,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於房地交換時,其帳列土地成本金額,應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暫免按因交換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計算交換損益,俟房地出售時再計算其損益並依法核課所得稅。至房屋因交換土地而依本部75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規定,按時價或(未查得時價)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從高開立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銷售額,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自開立統一發票總額中調整減除。因此,國稅局依實價調整之房屋售價應屬於建物之土地成本,而非貴公司之營業收入,該增加之土地成本會影響到建物出售之成本,使該建物利潤減少,但因房地交易有新舊制之區別,算法不同,因此實際影響仍應檢視相關資料後才能了解。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所述被查得時價調整售價補開銷貨發票,補徵營業稅,因係合建分屋案件,建設公司以房屋交換地主土地部分為取得土地之成本,房屋依時價調整售價後係取得土地成本增加,此部分將反映在公司出售房地時之成本。而公司自行保留之部分,在公司出售房地時,被查得時價調整房屋售價,此部分只是影響房屋與土地之售價比,公司營業收入並未增加,但因土地出售收入因取得時點而有新舊制適用之不同,仍須依個案去判斷,是否應納入營所核算,可檢視相關資料後再予討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