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按件計酬者,仍有請求加班費權利,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款:「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款:「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因此,計件工作者當然適用#勞基法第24條、39條,即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休息日及國定假日…等等狀況下出勤,當然有請求加班費之請求權。
依勞動部民國105年02月02日勞動條 2字第1050130240號函說明勞動部認為,勞資雙方屬於「按件計酬」,故工作未完成前(月薪,即按月統計;日薪,即按日統計),雇主尚難以統計勞工之完成件數,並據此核給薪資;惟等工作完成、統計完後,雇主也可能僅得知勞工「完整案件總量」以及有「加班事實」,然而並無從分辨,哪些部分是正常工時時間內完成,哪些部分是加班時間內完成。
因此,在計算加班費、核給薪資時,必然產生困擾:「到底有多少件,應該以加班費率計算?」
此時按勞動部之見解,雇主得以勞工上個月正常出勤時數,每日完成案件的平均數,類推為本月的案件完成數量,即:
假設,上個月每天8個小時,勞工可以完成48件。
基上,類推本月也是每8小時可完成48件。
倘勞工有申請加班,且該日完成案件量為60件,則另外12件即屬於加班時間完成之案件,並應依#勞基法給24條、39條,按加班費率計算這12件之報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依勞動部民國105年02月02日勞動條 2字第1050130240號函:「惟因計件勞工之工資並非固定,其核計延時工資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假日出勤之一日工資額之計算標準,可依上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內工資之平均額推計之。」故按件計酬的員工是可以申請加班費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