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解散之公司僅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清算範圍侷限於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最後分派盈餘或虧損及賸餘財產予應得者。因此,所詢減資及以債權轉增資之變更登記,非屬清算範圍,且均損及或有礙於清償債務程序之進行,應不得為之。如係單純增資以清償公司債務,而非為繼續營業活動者,因無礙且有助於清算程序之進行,勉予認屬清算範圍內事項,可准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已依法定程序進入到清算期間,而其清算人之職務在公司法第84條規定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假設公司出現公司法第89條的情況: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對於清算期間增資又減資或債權轉增資來彌補公司虧損的行為,法令上雖沒有明文規範, 但會建議更進一步尋求協助辧理清決算申報之事務所,向經濟部商業司和國稅局管區再次確認詳細情形為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進入清算程序時,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外,原則上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進行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務,並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83~§97、§322~§356)。因此,若公司解散後,清算人又決議增資,則與清算人之清算公司現務、清償債務等責任不符,恐不可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