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因營業人辦理銀行貸款而所投保的火災與地震險,推測為借用負責人太太之房屋抵押所產生之抵押品保險費,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3 條,保險之標的,非屬於本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契約訂定應由本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因此,若公司借錢係為公司營運所需,若公司與負責人太太之間簽有合約,約定借用其房屋抵押且相關費用需由公司支付,則保險費可核實認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各項稅費,如扣繳稅款、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地價稅、房屋稅、不動產保險費等,則該款項實質上為承租人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因此所詢問火險費及地震險,若保費收據是房東,非承租人,則承租人(營利事業)若要將該保費入帳,均應作為租金支出,且依規定辦理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