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由於貴公司不負責商品擔保風險,所以這項交易不屬於商品交易,而是貴公司的境外收入,不用辦理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所詢國內公司代國外公司處理代購事宜,客戶從網站下單,商品直接從國外寄出給台灣客人,國內公司僅賺取佣金,不負責商品瑕疵擔保責任,台灣公司只要依據合約開立應税(不能適用零税率)之佣金發票認列佣金收入即可,尚無扣繳問題。其由國外公司直接將貨物進口交付收貨人或持有人應納之營業税,則由海關代徵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若代購之型態為,國外甲公司委託國內乙公司於國內利用網路行銷及客服,收款等事宜,甲公司對客戶負有貨物瑕疵保證責任,且直接開立發票予國內買受人,則1.國外甲公司透過國內營利事業參與協助銷售貨物予國內買受人,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其銷售貨物之所得為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並應依第15條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本法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本法規定申報納稅 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2.國內乙公司取得國外公司之佣金,若並不參與貨物運送與發票開立,且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應依據合約開立佣金發票認列佣金收入。另依台財稅第7545545號,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3.若符合上述型態,則公司取得佣金時應開立佣金發票。國內公司取得之國外佣金收入不需要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