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若108年忘了提列法定公積而將全額繳了5%未分配盈餘稅, 建議要更正申報, 因為這樣資產負債表權益才會是正確的, 甚可申請退還部份已繳納的未分配分配盈餘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依前述法定盈餘公積除符合但書條件外,為必要提列之規定,若確實有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提出盈餘分派議案於股東會決議分派與否,則可檢具經決議之股東會議紀錄及盈餘分派表,向稅局申請更正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237條,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因此,若公司於109年6月之股東會有決議針對108年之盈餘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若股東會並未決議要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則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時不得列為減除項目。因此,若要更正申報,則須檢附股東會議紀錄之盈餘分配表以茲證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