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公司會發給員工獎金或禮品等作為佳節犒賞,該獎金或禮品等係屬員工之薪資所得,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員工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按給付額扣繳6%稅款,若將該獎金併入當月薪資給付者,則可合併當月薪資一同辦理扣繳;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可免予扣繳,但仍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二)若秋節獎金或禮品等如係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論員工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均不必扣繳稅款,但仍須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俾供員工憑以申報納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全年給付之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如為發放之獎金,屬於員工之薪資所得,併同每月薪資一次給付,應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如未併入當月薪資給付,則須按給付總額6%扣繳稅款。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給付金額辦理扣繳。不論以何種方式給付,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貳千元者,免予扣繳。2.發放禮品可做,借:薪資支出***貸:現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