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法條沒有辦法將所有事項文字化,目前僅出略分成商品交易或勞務交易。
2. 商品交易的認列回歸會計準則,除商品交易外,均屬勞務交易。
3. 商品交易指當事人負擔商品交付風險,依敘述為商品從國外寄給客戶,所以貴公司都未經手,在一般交易常規,商品在運送途中的風險應該也不會由貴公司負責,所以貴公司比較像是區間的勞務交易,應依勞務收入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國內公司代國外公司處理代購事宜,客戶從網站下單,商品直接從國外寄出給台灣客人,依此段敘述猜測貴公司幫國外公司處理代購事宜指得是於網路上刊登代購資訊,當客人下單時,聯絡國外公司出貨,並處理國內客戶之匯款或後續客服情事。此交易模式可參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關於受託代銷之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則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代銷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代銷之營業人。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於年度終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未經代銷之貨物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除受託代銷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應列報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因此,於委託代銷之形式,貴公司應開立商品全額發票(註明委託代銷)予國內客戶,並開立佣金發票予國外客戶。由於受託人為國外客戶無法開立發票予貴公司,但貴公司仍應取得相關國外收據及合約作為受託代銷之憑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