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適用統一發票的藥局,如果涉及健保給付,包括健保自負額部分,均屬於社會公益性質服務,不用開立發票,直接開收據給消費者即可。
2. 如消費者在就醫後,依醫師建議,另外購買保養品或是輔具,這是屬於消費者的自願性負擔輔助保養維護項目,而非健保體系下的自費項目,則此部分要開立統一發票。
3. 至於是屬於醫囑的自費負擔(計入健保體系開立收據免開發票部分),或是屬於消費者個人的自願性保養維護項目,主要的基準就是醫生的處方簽,處方簽有紀錄者,就是。(其實,醫師處分簽有非常多種,包括運動處分、輔具處方等)
4. 貴藥局要將屬於健保與不屬於健保部分明確區分開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因此由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其是否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發票規定分述如下:
一、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三、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為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因此藥局收取屬醫師處方藥品者,為開立給民眾保險醫療費用明細表及自行負擔收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藥局依處方箋調劑藥品取得之調劑費及藥品費收入(含部分負擔),為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藥局無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的問題,若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藥品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自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藥局收取屬醫師處方藥品者,需開立予民眾保險醫療費用明細表及自行負擔收據。另如藥袋上藥品明細、藥品費、藥服費、自行負擔費用、健保申請金額等欄位均有,即可取代。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