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與董事、委任經理人之間為委任關係,與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之勞工有所不同,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給付之對象為勞工,因此董事及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應依公司約定辦理,不得由勞動基準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給付,而應由公司另行籌措支付,因此董事長及公司法設置之經理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不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但可由事業單位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與董事、委任經理人之間為委任關係,此與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之勞工不同,而該法退休金給付之對象為勞工,故董事及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應依視其與公司約定辦理,不得自依該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中發給,應由公司另行籌措支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7日台勞動一字第34692號、83年5月9日台勞動一字第34178號)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8月6日勞動1字第0920043912號函:「依公司法第8條、第29條第1項、第192條及第208條規定,董事長及依該法設置之經理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依勞動基準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可由事業單位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事業單位可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至於經理人之退休條件與依據,可依公司自定之退休辦法或由經理人與公司自行約定之。」。
3.營利事業支付由勞工轉為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如以往年度已按月為其提撥退休金,該委任經理人實際退休時,應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之數,始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8月6日勞動1字第 0920043912號函,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九二條及第二○八條規定,董事長及依該法設置之經理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依勞動基準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可由事業單位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事業單位可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至於經理人之退休條件與依據,可依公司自定之退休辦法或由經理人與公司自行約定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