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您必須先釐清點數的價值,假設點數在之後可以每1點折1元,則點數價值為每點1元。
2. 由於您宣稱未來兌換狀況不容易估計,則賣出100元時,開立發票100元,收入90元,預收款項10元。
3. 下次客戶消費110元,使用點數10元,則開立發票110元,收入10元,沖銷預收收入10元。
4. 一年之後,客戶沒有兌現的部分,沖銷預收收入,貸記其他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您所舉假設消費滿1000元即贈送10點,可於下次消費時折抵10元之情形,本次銷貨收入1000元應已全額實現,而所贈送10點,顧客如欲實現此利益則必須有另一新的消費行為,此可視為公司下次銷貨時,給予客戶之銷貨折讓性質,更具體而言,本次銷貨所附贈之贈點並非無償贈與(與一般累積點數可免費兌換贈品之性質不同),無需再認列合約負擔,屬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所述無須分攤之情形,故1000元全額列入銷貨收入,所贈送10點則以備註紀錄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就稅務上而言,營利事業為促進民眾消費,常會舉辦贈送禮卷、積點或保固服務等促銷活動,而該附贈部分的相關收入於促銷時即應一併認列收入,不得遞延,是營利事業若依會計準則有財務上遞延收益,則應注意稅務帳上調整,以免有漏報所得情事而遭罰。嗣後客戶若以附贈的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此乃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應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的銷貨折讓處理。2.就財務上而言,應以商品及獎勵積點之公平價值,將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總對價分攤予獎勵積點,並將此收入予以遞延。獎勵積點遞延收入於企業履行兌換義務時轉列收入。因此,消費滿1000元贈10點,假設此10點折抵現金之機率為90%,估計每一個點數的單獨銷售價格為$0.9($1*90%),公司應將所收交易價款$1,000 依據商品與紅利點數的相對單獨售價分攤如下:商品=1000*(1000/1090)=917,點數=1000*(90/1090)=83,因此,公司於收取客戶$1,000 之交易價款時,只有$917可於商品移轉時認列收入,分攤給紅利點數的$83 應認列為合約負債,直到客戶下次購物以點數折抵價款時(或點數逾期失效時),才可認列為收入。3.綜上,由於稅務上應於銷售時全數認列收入,且此贈點活動之有效期限為1年,於財務上作分攤與不做分攤之結果若不重大的前提下,建議可直接以稅務方式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