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經濟部97年4月28日經商字第09702045080號,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與在台辦事處尚不可同時存在,若已在台設立辦事處之外國公司擬在設立分公司時,應撤銷辦事處報備,再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許、設立分公司登記,自無辦事處與分公司合併之情事。二、承上所述,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之營業,既已包含代表人辦事處在台可行使之業務上之法律行為,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是否承接已撤銷之台辦事處之權利義務,允屬外國公司自治事項。由上函釋可知,外國公司擬設立分公司時,應撤銷辦事處報備,再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許、設立分公司登記,自無辦事處與分公司合併之情事。而辦事處撤銷,並應註銷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後設立分公司則屬另一個體,與辦事處無關。至於辦事處之資產於註銷後屬於國外總公司,而總公司如何處理則屬公司內部自治行為,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至於帳務處理,由於辦事處與分公司皆非獨立法人,皆依附總公司而存在,因此若總公司決議將辦公司帳務併入分公司亦無不可,帳上可將辦事處資產負債結清後轉入分公司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依據台灣稅法實務,代表辦事處不需向稅捐機關申報加值型營業稅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然有營業外收入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處理,並非看統一編號,是看稅籍編號,建議可先看一下辦事處與分公司稅籍編號是否一致,以決定在稅務上是否為同一個體。
若為同一稅務個體,則辦事處移轉到分公司,可視為內部資產於部門間移轉,就算有二套帳,各自記載出售與購入,但最後於申報所得稅時,仍應先進行報表合併,並沖銷內部交易後申報。也就是說對外部人而言,此一交易並不存在。
若非同一稅務個體,因辦事處並沒有申報營業稅,在處分資產時,就雙方簽訂合約,之後交付財產並收取資金,若有利益,則作其他收入,申報營所稅。此時分公司取得資產,即無進進項稅額,就像公司跟個人買中古車一樣。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