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1.一筆收入,若同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其他證明文件(如INVOICE),無論客戶是否有需要發票,都建議將INVOICE及統一發票,一併交付客戶。既然為國內銷貨,自然不應有客戶不拿發票的道理,否則公司就可能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若被稅局查到,除補繳稅款外,還將可能被依銷貨總額,處以5%的罰鍰。
有開立發票,不代表有"給予"正確的銷貨對象。
2.傳票附的憑證,除稅法規定的發票或收據等憑證外,公司可以依據實際情形,加附其他足以證明讓筆交易事實的證明文件。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載明品名、數量......等,若有不敷填寫銷貨品項目情形,依財政部60/10/14台財稅第38075號令: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規格、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規格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1式2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據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若公司依上述規定辦理,則將不致產生所詢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營業稅法第 32 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國內發票不可捐贈)。因此,貴公司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即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至於Invoice係依據國際慣例所開立之發票,非我國稅法所規範,可以商業實際需要開立。2.傳票所附憑證有發票或收據,所稱單據若非稅法所規定則不可作為合法憑證,建議您可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費用類之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