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1)作廢發票的處理,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稅捐稽徵法第11條及第44條分別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故貴公司已作廢發票,應取得並保存統一發票存根聯、收執聯暨扣抵聯,如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將處經查明認定總額百分之五罰鍰。 (2)可寫申請書向國稅局報備,檢附切結書說明事實。因若遺失的已作廢發票為二聯式又有中獎之情況,會有同法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之情況。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另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獎統一發票,已載明買受人者,以買受人為中獎人;未載明買受人者,其中獎人如下:一、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持有人。」同法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三、作廢發票未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 營業人開立之發票如有作廢重開情形,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