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理論上來說,商品提供是在國外,出貨至國外,也就是使用消費也都在國外,應該不屬於我國營業稅的課稅範圍,可以不用開立發票,直接認列收入與銷貨成本。2. 但國稅局可能要求開立三聯式發票,如果被國稅局盯上,麻煩事很多。3. 在行政救濟上,由於該筆交易應該在國外會發生進口營業稅,此部分憑證應予以保留。因營業稅為國內稅,只會在一個國家發生,假設該筆交易從大陸交付國外,該外國有收取進口營業稅,表示這是屬於該國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宜在台灣另負擔一次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所述貴公司與國內客戶交易,交易下單及付款均為國內客戶,實質上是貴公司與國內客戶之交易,交貨雖由大陸出貨,僅是貴公司依據國內客戶指定運送地點出貨,故仍應開立三聯式發票給國內客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與國內客戶之交易雖未經過台灣,但交易實質為國內廠商甲與乙之交易,公司並未賺取外匯,因此並不符合外銷零稅率,仍應開立三聯式發票交予國內客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