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為達到進貨標準而取具發票並申報扣抵,就稅法來說,為無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虛增營業成本,將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及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10條之2規定,致須分別處予罰鍰,不可不慎。就財務會計來說,未付款帳上就不應有預付貨款,因此帳上既不應做預付貨款亦不應做進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依所述問題, 所預付之100萬係為配合進貨廠商之營業規劃而產生,而事後進貨廠商也退回並開立折讓單,因此不屬於進貨性質, 建議以較合理方式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企業實際進貨為200萬,帳務僅需記錄實際進貨金額,而配合供應商列示之預付貨款100萬,建議可作備忘記錄,以符合實際交易之情形。另外就公司為達進貨標準而取得之發票並申報扣抵,就稅法來說,因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會虛增營業成本,就稅法而言會有違返營業稅法和所得稅法之疑慮,若有異常經查處,會分別處予罰鍰,建議與貴公司之專業稅務人士討論,以免稅務風險之產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