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運澄
榮譽會計師
A: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半製品委託國內廠商測試、加工後出口, 國內廠商如僅收取測試、加工之勞務收入,致其進口上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按期(月)申報之銷項稅額者, 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無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財政部 91.02.20. 臺財稅字第 0910451113 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須取得工業局核定專案或通案「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並經加工後及成品出口後,向海關申請沖退進口原料稅。
反之,若未經加工,只經過簡單檢驗即外銷出口,並無實質加工行為,依規定該項產品出口後,無法退還進口原物料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