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貴公司面臨的問題確實有給自己找麻煩的意味。主要是員工原本可以領受的薪水被扣住轉成職工福利金,這形同員工對福委會的捐贈,捐贈後變成福委會資產。後續福委會給予員工福利,又像是員工的薪資,前後這筆薪資被計算兩次員工所得,總是怪怪的。2. 另一方面,如果不是從員工薪資扣除,稅法上本來就允許提撥員工福利的辦法,也可列為公司費用處理。3. 從這簡短的問題,或許難以理解您問題真正核心,也可能答覆沒有解決您的問題,建議可以跟貴公司會計師商量,或尋求青創總會的會計師一對一諮詢服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福委會購買禮券時,如銷售單位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給福委會,員工去兌付貨物時才開立統一發票給員工個人且還可找零者,依稅法說明此作法視同現金禮券(就如同郵政禮券),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解釋令,福利金當年度對員工現金發放部分依法不得超過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但若購買時銷售單位有開立發票給福委會,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解釋令則視作為提貨券,可不佔當年度福利金收入總額40%現金發放比例,但以上之現金券、提貨券及以禮品等實物發放方式都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者,都是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論金額大小,給付時均不必扣繳稅款,但應以購入價格(含進項稅額),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且於2月10日前填發給員工,供員工辦理結算申報。
另職工福利委員會在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時,應先扣掉員工薪資提繳部分,因員工在薪資提繳福利金時,該部分薪資已取得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免再視為員工之所得,自薪資自提部分就不須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另若給付福利金全額全年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也免列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問題1:依財政部函釋:企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之福利金所發給之各項補助費,其中屬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者,因係領回提繳薪資,而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自應准免再計徵所得稅。法理上,每年辦理扣(免)繳申報時可依法扣除。
(2)問題1:實務上,職福會帳務經辦人員幾乎很困難(每人)逐筆追溯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並正確扣除。因此一般年度扣(免)繳申報時均按給付總額申報。【個人意見:最好不要自找麻煩】。
(3)問題2:依財政部72/02/02 台財稅第30794號函釋: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各項補助費(含禮品、實物),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故仍需將其金額列入同仁所得內,員工取得該類所得與職福會購入相關物品時有無取得合法憑證無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