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將進口機器復運出口維修,除取得進出口報單外,尚應取得國外公司維修之Invoice及匯款單據作為入帳之憑證。依關稅法第37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不包括運費及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課徵關稅。依您所列之進口報單顯示,維修費應為USD$300(請與報關行或公司相關人員確認),運費為USD$658(需取具憑證),其他費用為USD$100(需取具憑證)。分錄為:借:製造費用-維修費9600 製造費用-運費21056 製造費用-其他 3200 貸:其他應付款33856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