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63年台財稅第36393號函釋,凡買賣股票,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項股票買回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證交稅係對有價證券的交易行為對出賣人課稅,有價證券買賣契約成立即交易行為完成。買受人應於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繳納稅款後,並不會因之後股款未付或未辦過戶等理由而認為該交易行為尚未成立,即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證交稅。至於出賣人再將該股票買回,已屬另一個交易行為,於交易行為完成時,仍應依規定代徵證交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證交稅是就有價證券的交易行為對出賣人課稅,有價證券買賣契約成立即交易行為完成。買受人應於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繳納稅款後,並不會因之後股款未付或未辦過戶等理由而認為該交易行為尚未成立,即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證交稅。至於出賣人再將該股票買回,已屬另一個交易行為,於交易行為完成時,仍應依規定代徵證交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這種情形不僅無法退稅,若買回之交易成立,等於形成了兩次交易,還要針對第二次買賣再課一次證交稅。
對買賣雙方來說,股票未過戶就被賣方又以原價買回,等於交易未成,但是對國稅局來說,這是兩次交易,已繳的證交稅不能退,買回股票的交易還要再課一次證交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