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1.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可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故可將未完工程轉列其他費用或損失科目2.若設計費於入帳未完工程時,均於入帳當年度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且有確實證明文件者,並不會有稅剔之情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帳列未完工程之設計費由於疫情關係取消施作,屬於其他損失,若設計費均取具合法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且已扣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則可核實認列,由於原係作為分離式冷氣之設計,為未完工程,於決議取消工程之日轉列損失,並非過期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