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私人辦理補習班如未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應依財政部訂頒之「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補習班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自行依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並填報「收入明細表」;如為合夥經營形態,只要由代表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附上開表報,其他合夥人於申報時僅需要提供盈餘分配表,以資簡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如前所回覆,私人經營之立案補習班,其實際所得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列報其他所得;但如果私人經營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請特別注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