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2條規定之各項請假標準,才可以準用同法第三條減免之措施,故未達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標準,不可準用之。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2條規定,請假期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員工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
離或集中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二)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
間。
(三)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
期間。
由於企業從嚴防疫,針對高風險的員工主動給予防疫假,並不符合該辦法之請假期間規定,因此無法適用加倍減除之租稅優惠。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由於國稅局審查時需要企業提供員工之衛生單位出具的隔離證明,因此,雖有些企業可能會從嚴防疫,針對高風險的員工,主動給予防疫假,但這種情況目前看來,並不適用加倍減除的優惠。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