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行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
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
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
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所以是會被罰的,應該作廢該發票重新開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建議向原銷售單位取回作廢重開會是較佳方式, 因應稅與免稅金額在營業稅申報時輸入銷售額與稅額時會無法過電腦檔,一般營業稅應注意事項與罰則如下 : (1)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未購發票或無營業亦需申報,違反者罰滯報金及怠報金。(營業稅第51條第2款) (2)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要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以避免發生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若因而疏忽漏報,除補本稅外 尚需罰款本稅1-10倍。(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52條) (3)開立發票應逐筆開立,勿預留空白,以免發漏報銷售額。若有漏報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1-10倍。(營業法第51條第3款,52條) (4)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抵扣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覆扣抵。若重覆扣抵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1-10倍。(營業法第51條第5款) (5)勿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違反者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1-10倍。(營業稅第51條第5款) (6)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抵進項稅額,違反者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1-10倍。(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 (7)收銀機油墨時常添加,避免開立發票因油墨不清或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而受罰。違反者可罰1,500~15,000元。(營業稅法第48條) (8)開立發票給營業人,勿忘記填寫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品名,數量,單價。違反者可罰3,000~30,000元。(營業稅法第48條) (9)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例小汽車之進項憑證,違反者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1-10倍。(營業稅法第19條,第52條第5款) (10)公司出售動產(例汽、機車)或不動產(例房屋)皆需開立統一發票,違反者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1-10倍。(營業稅第51第7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