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國稅局審二個案調查選案,在發文查核前,早已調完關係人戶頭了,稅務員早做好分析查核,等接到公文時,就等著被詢問了、補稅了。
2、一般營所案件,不會查到一半,說要調資金,稅務員會拖到結案時間,除非,真的漏太多的稅了。但仍要走該走的程序,報部或局長核准,且要把理由說服財政部或局長,不是那麼容易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法源依據如下
1. 所得稅法第83之1條第一項規定:「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得視案情需要,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納稅義務人資產淨值、資金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
2. 相關函令:
財政部賦稅署950707台稅六發字第09504529490號函- 稽徵機關向銀行查詢客戶資料應否報准之處理原則
有關稅捐稽徵機關因課稅需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向各金融機構查詢納稅義務人有關資料及同案衍生應查核其他帳戶資料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應報經財政部核准者:納稅義務人與銀行間之資金往來紀錄涉及第三人者。
(二)由各區國稅局首長核定(由局長決行)發函向銀行查詢者:1.向兼營票券商、證券經紀商之銀行,查詢納稅義務人於一定期間之買賣債、票券及有價證券之交易紀錄及相關憑證資料。2.依(一)報經財政部核准查詢資金往來紀錄案件,其同案因衍生之應查核帳戶(包括:同案受查詢之納稅義務人於同一家銀行或在其他銀行之往來帳戶;同案同一銀行另發現與受查詢之納稅義務人有往來之第三人帳戶)。
(三)由稅捐稽徵機關發函直接向銀行查詢者(查詢上開(一)(二)項以外之資料):1.納稅義務人於銀行開戶之基本資料、特定時點之帳戶(含存、放款)餘額。2.被繼承人及其生存配偶於「繼承事實發生日」之銀行存、放款餘額。3.為強制執行欠稅人之不動產,向銀行查詢欠稅人不動產設定抵押貸款情形。
(四)同案衍生須查核與納稅義務人有往來之第三人於不同銀行資料時,稅捐稽機徵關應另依上述(一)至(三)處理原則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國稅局調閱納稅義務人的銀行帳戶,有以下的法令規定,主要有分為
1. 需報財政部核准的稅務查核行為。
2. 由各區國稅局局長核准便可向銀行發函的稅務查核行為。
3. 由稅捐稽徵機關便可直接發函向銀行查詢之稅務查核行為。
國稅局必須是依這個函令的規定發函查核銀行往來,銀行方可回覆。
假若銀行不配合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另依同法第46條第一項規定:「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