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應以公司購入土地時,該土地對公司而言,需要整地後才可以使用,或可以直接開始建築或出售使用。
1. 如果需要整地後才可以使用,則達到土地可供貴公司興建房屋之前的合理必要支出,如地上物搬遷、融資利息、相關整地費用等,直接以土地科目入帳,列為土地成本。
2. 完成整地工作後的融資利息,如因興建房屋而尚未償還,則建屋期間應列為房屋成本。
3. 房屋興建完成後的利息支出,應列為利息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貴公司購入之土地,非屬固定資產,所以1.土地融資時所產生的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待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2.至於取得土地產權之前所支付之利息,除如經查得該資金之運用與購置土地有關,得查核認定購買土地之貸款利息外,應列為當年度費用。3.取得土地時所支付的一些費用如搬遷費等屬土地成本之一部分,列為待售土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為營造業,所詢之問題卻為建設公司之營業項目,建議先釐清是否為公司可經營之項目。另若以建設公司來說,當採取自地自建之方式建屋出售,則利息該如何認列?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因此,取得土地若作為固定資產,於過戶前之利息應作為土地成本,過戶後之利息可做為費用,但若係作為存貨出售,則借款利息應列為遞延費用,於出售時再轉作收入之減項。2.搬遷費屬土地成本,應放在土地科目項下。若為建設公司則作為待售土地。3.建設公司自行出資購入土地建屋出售。自地自建為建設公司典型之經營型態,在此種情況下,其購入待建之土地應以「待售土地」或其他適當科目列帳。至於投資興建中之房屋,其所支付之各項營建成本,應列入「在建工程」或其他適當科目,俟完工時再轉入「待售房屋」, 出售時轉列當期營業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