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俞均
榮譽會計師
A:按照敘述貴公司將商品出貨給國外公司A 應屬外銷貨物
金流部份如果是國外A公司直接匯款給貴公司
如此的話符合營業稅法第七條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
建議請B公司直接報關以貴公司名義~符合相關法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將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由國內公司集貨報關及運輸,若性質類似於組裝出貨,可適用零稅率,相關函令如下:1.××公司外銷之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交付國內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憑該公司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證明書正本申報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9/2/14台財稅第780716401號函)2.營業人(甲)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 物交付與國內保稅廠商或其他廠商(乙)組合、併裝 後,由乙廠商報關出口,營業人(甲)外銷貨物之銷售 額應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為兼顧事實,可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辦理,惟應於送貨時,取具經乙廠商簽收 之送貨單或由乙廠商出具註明收到貨物品名、規格、數 量、金額,係接受國外×××廠商委託組合裝配字樣之收貨憑證,以備稽徵機關查核(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 77/9/17 台財稅第 770537959 號函】但若非組裝出貨情形,而係不同國內廠商售予同一國外客戶之外銷貨物則不得合併申報同一份出口報單,因此在此情形下,您可選擇開發票給B,作為您與B之間之銷貨,此時無法適用外銷零稅率,或請B直接以貴公司名義報關,(則您應開立發票對象為A),可適用零稅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