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60年前購買土地,帳面成本仍是當年買價,在法律上並不會有抵觸,但出售時應以市價或合理價格為之,如仍以60年前之價格出售,即顯然偏離市價甚鉅,除國稅局會調整售價,核定土地出售利益外,董事(會)可能要面臨股東追訴責任的法律問題。至於60年前購買(或自建)之廠房,屬於折舊性資產,通常會以50年折提,所以目前帳面價值應該只剩殘值而不會是60年前的成本(除非有增改建等建築物改良),應請查明,但因舊建築物常因其維護狀況或購買者之繼續使用意願,可能會有拆除或重建之成本,故不易取得市價。因此,董事或董事會決定出售土地及廠房之價格,宜先委請專業之不動產估價師(機構)鑑價後再行決定,如屬公司之主要資產,並依法經股東會決議後再行出售,以完備決策程序,避免事後被追訴法律責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假設貴公司60年前購買土地廠房,原依成本入帳且未進行重估,財務帳面上仍是當年買價成本,若想轉賣他公司,售價應符合市場行情,否國稅局可逕行調整補稅。稅法規定如下: 依營業稅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第43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故依照市場公平買賣價格行情為市場合理之狀態。另外公司的代表人應善盡忠實管理義務, 若有嚴重損害股東權益,經法律訴訟恐有民刑事責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60年前購買土地廠房,依成本入帳,且未進行重估,於帳面上仍是當年買價,若想轉賣他公司,售價應符合市場行情,否則國稅局可逕行調整補稅。依營業稅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第43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另,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雖旨在規定於土地及其定著物(包括房屋)合併銷售時,應如何計算定著物部分的銷售額,惟因房屋及土地分占總價額比例的多寡直接影響房地時價的評定,因此該規定亦不妨作為核定房地銷售額時所得參酌的方法之一,亦即房地比例顯然偏低或偏高時,稅捐稽徵機關即得適時予以調整,俾使房地時價的評定更趨合理客觀,以合於同細則第25條評定房地時價應貼近市場價格的宗旨。另,除了稅務考量外,當出售公司資產與市價差異過大,會嚴重損害股東權益,負責人於此則涉有背信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