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出售技術給大陸子公司,關於收入之認列,若貴公司為適用EAS之企業,則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收入應僅於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且該效益能可靠衡量時認列。若貴公司為適用IFRS之企業,則於(或隨)企業將所承諾之商品或勞務(即資產)移轉予客戶而滿足履約義務時,企業應認列收入。因此,若貴公司出售技術給子公司係屬賣斷性質,且技術一經移轉即滿足所有履約條件,則應於出售當年認列全部收入。至於大陸子公司之會計處理應遵從大陸地區之會計準則。2.貴公司與子公司之合併報表如何編制? 若貴公司為適用EAS之企業,則無編制合併報表之規定,若為適用IFRS之企業,於編制合併報表前應先將大陸子公司之帳務調整為台灣適用之會計準則,之後再進行合併沖銷。由於出售技術與大陸子公司後,子公司並不會將技術出售給第三人,因此就整個合併主體而言,此筆交易並不存在,若母公司對子公司之持股比例為100%,則沖銷後,應不存在此筆交易之相關收入、費用、無形資產、應收、應付等項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如係一次性出售,台灣公司應全數認列收入。
(2)大陸子公司如必須依據大陸稅務及其會計準則規定分5年認列,則依其規定分年5攤銷。
(3)合併報表之調整則類似出售機器設備與子公司的方式。每年均需沖銷【原技術出售(子公司認列無形資產)之分錄】、【子公司無形資產之攤銷及損益調整分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既然是母子公司,在財務會計處理上,不可能存在子公司一次認列費用,母公司卻分年認列收入的情形,母子公司間的會計處理必然要有一致性。畢竟是基於同一份合約,同一批人作出的會計處理判斷,不應有差異。
至於若是因稅務上的關係,造成母子公司間稅務認定方式有差異,那就是在稅務上進行調整,這可能會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科目,但這只是因應各國間稅務規定不一致情形所作出的調整,並非會計處理的不一致。
既然母子公司間會計處理一致,所以在編製合併報表時,自然就可以進行沖銷的動作,不會有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