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這問題非常廣,難以以回答。
1. 營業稅是國內稅,所以台灣出口至大陸,可以申請外銷退稅,所以在台灣實質免稅。但大陸進口時,會有進口營業稅,所以最終是負擔大陸營業稅。反之,從大陸出口台灣也是一樣意思。理論上來說,不重複課稅。
2. 營所稅部分,大陸繳完稅,可以取具納稅憑證,將大陸所得計入台灣公司所得,但大陸方面繳的稅可以申請減除,所以也不會重複課稅。
3. 但實務上的操作是,兩國國稅局並未連線,所以有關稅務抵減部分要當事人申請,也要檢具資料,會導致重複課稅者,往往是在這些稅務稽查與申報實務上。基本上,稅務本身過於複雜,一般業主無法完全涉獵,所以會在細節上吃悶虧,建議找一位盡心盡力的會計師長期合作,比較能注意到相關細節,免得繳納不必要的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又為避免重複課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要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稅額扣抵之規定,應以大陸地區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已繳納之所得稅,且未超過規定限額,而非直接以可扣抵應納稅額之限額申報。因此,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扣抵稅額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被調整補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現行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均明定,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該已繳納之國外及大陸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以避免重複課稅。
所以若有跨境已繳稅款問題,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時,應依照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提出所得來源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同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依據財政部1060825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號令,納稅義務人依法扣抵國外已納稅款相關國外納稅憑證,已經不用再經過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