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總公司在各縣市設有分公司時,應分別向各地區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實務上常會是總公司、分公司分別負責生產及銷售,若分開申報營業稅較不利資金調度。因此此時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即可,但在核准前,仍需依規定分開申報。因此,營業稅法特別規定,營業人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的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部份,應將分公司之資產負債及損益併入總公司,由總公司合併申報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1.依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同法第3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故營業稅應分別開立發票及申報營業稅,但符合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可向財政部申請合併申報2.營所稅部分應將分公司之資產負債及損益狀況併入總公司做調節後由總公司合併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稅申報:分公司與總公司兩者既屬於不同營業稅納稅主體,應分別開立發票,並應分別向各地區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但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亦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2.營所稅申報:分公司損益及資產要併入總公司,由總公司合併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