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外銷貨物。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貴公司銷售產品的電子序號給國外公司,讓國外公司銷售他的商品加贈電子序號兌換貴公司商品,依營業稅法第 3 條,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因此當貴公司銷售產品的電子序號給國外公司,不須經過兌換,交易即已完成,且可取得代價,則可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但若貴公司銷售產品的電子序號給國外公司,須經過兌換,交易方完成,才可取得代價,則應視出售兌換券與兌換商品為一整個銷貨循環,當商品兌換地在國外,則符合外銷貨物之定義,若商品係在國內兌換,則非屬外銷貨物之範疇。另若境外公司為關係企業,則需要考慮移轉訂價之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所述銷售產品的電子序號給國外公司,讓國外公司銷售他的商品加贈電子序號兌換我司商品,似銷售附贈品之情形,針對銷貨給國外公司,可開立零稅率發票;另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原則上應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依據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釋規定,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1)贈送樣品、(2)辦理抽獎贈送獎品、(3)銷貨附送贈品、(4)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統一發票。故後續國外公司的客戶與貴司兌換商品時,可依前述規定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銷售產品的電子序號給國外公司,若合約內容明確表示是賣斷的性質,而且貨款也是由國外公司支付,那對公司而言,就是單純的外銷勞務,那開立零稅率發票給外國公司即可。之後,國外公司銷售他的商品加贈電子序號兌換我司商品,那是外國公司與最終銷費者之間的進銷問題,與公司無關。
但若合約內容明顯並非賣斷,是代售或搭售......等情形,那就必需由國外公司提供最銷費者的國籍資料,來判斷應開立零稅率還是應稅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