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因外銷貨品瑕疵,而由國外進口商除折抵進口貨價外,亦賠償進口時發生的一切費用,其性質屬於「外銷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 第1 款、第2 款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每筆損失在新台幣90萬以下者免附)
外,並證明與營業有關,始可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帳務分錄可借記「外銷損失」,貸記「應收帳款」(直接折抵未收帳款時)或「其他應付款」(須另外支付時)。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因銷售貨品瑕疵,國外進口商折抵進口貨價,係公司的銷貨折讓,而賠償進口商進口貨物發生的一切費用,可列為銷貨成本之加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因貨品瑕疵,國外進口商除折抵進口貨價外,亦有賠償進口時發生的一切費用,折抵之進口貨價為進貨折讓,至於賠償進口之費用,由於進口之相關費用均應作為貨物之成本(即進貨),因此賠償進口之費用亦應作為成本之減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