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而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因此,若旅行社未依日期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亦即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於收款時開立收據,即違反了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而會被處以百分之五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代收轉付收據日期沒有按照日期順序開立,這是違反了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處罰金額與是否有收益無關,而是看"應開立發票金額的總額"。所以還是依時序開立發票為宜。
雖然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看起來好像沒有按時序開立發票,只要有補開,就沒有處罰的問題。但是因為發票立的時序已是混亂的, 如何能證明全部應開立的發票都已經開立? 舉證上也是困難的。所以還是建議按時序開立統一發票為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