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企業購置機器設備, 若為分期付款購買機器,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6款規定: 其分期付款購置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因此若為分期付款購置機器,則列入之機器成本為230萬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另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1號借款成本之規定:企業之借款成本應於發生期間認列為費用,但企業之借款成本若直接可歸屬於取得.建造或生產符合要件之資產,應將該等借款成本予以資本化,作為該資產成本的一部分;故借款購置機器之利息也應納入機器成本中,以230萬為購置機器之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購置機器,取得200萬發票及30萬利息之發票,推測應為分期付款購置機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6款規定分期付款購置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 ,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但因購置設備向金融業借款,於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因此,若為分期付款購置機器,應列入之機器成本為230萬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