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我國兩稅合一制採設算扣抵法,即營利事業繳納的營所稅,可供股東扣抵的稅額,要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且有上限的規定,過去未分配盈餘僅分層為86年度以前及87年度以後,因99年度營所稅率變更,分層為86年度以前、87-98年度及99年度以後,87年度以後的又要分層已加徵及未加徵稅額,以便正確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但是,現行法規已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的規定,因此,於彌補虧損時選擇彌補之年度已無稅務上之意義。但,由於個人獲配屬被投資事業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餘,是按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課稅;獲配屬被投資事業86年度或以前年度盈餘所分配的股利或盈餘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因此,86年以前之未分配盈餘與87年以後之未分配盈餘還是不行合併。綜上,建議貴公司於彌補虧損時可先彌補86年年以前之盈餘,雖無稅法上之利益,但可使帳務表達上更為簡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所詢營所申報書的盈虧撥補表和資產負債表,仍應按86年度以前與87年度以後之規定欄位填報,不能合併。因財政部稅改新制修正所得税法第15條,取消「二稅合一」的扣抵稅額制度,從 108 年開始,股利所得報稅的方式改分成「合併課稅」及「分離課稅」兩種,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而未擴及86年度以前產生之盈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