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 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 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免以紙本「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交付,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時限將該證明 單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因此,電子發票之折讓亦應於申報營業稅時列入23格式中(代表三聯式、電子計算機、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逐筆登錄。)所詢,但是申報營業稅時,是電子發票扣進項稅額,顯示貴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並非按折讓方式處理,若實際係折讓(已開立折讓單)卻未於折讓欄位產生,則為營業稅申報的錯誤,建議您可攜帶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洽營業稅管區辦理更正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行銷獎勵金要做銷貨折讓處理,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項後段: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但營業稅法對行銷獎勵金並沒有相關規定。
所以實務上會變成,在申報營業稅時,並沒有拿到或給予折讓單,而是直接收到或給付統一發票;但在入會計帳時,卻需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把行銷獎勵金作為銷貨或進貨的折讓。
這樣的情況是正常的,並沒有什麼問題。只是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於調節銷貨折讓金額時,可以用"行銷獎勵金取得發票金額"來作說明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