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公司盈虧撥補表上之累積盈虧金額係報表編製日帳列該項目之歷年結轉餘額,會計處理本無庸區別產生年度,乃因應兩税合-制之課税規定而將86年以前87以後分割登錄,目前仍有此需求。依税務解釋「如87年度以後有累積虧損,應先扣除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餘,其後如仍有虧損,始可列報於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項下。」論述,認列之累積虧損屬於86年度以前者30萬、屬於87年度以後者20萬。或有爭議尚乏案例可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虧損是累計概念,在推行兩稅合一時有分為86年以前及87年以後之概念,惟公司整體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都是累積概念,因此,實務上貴公司108年稅後淨利30萬,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並不會指定先彌補87年度虧損,剩下再彌補86年度虧損。就108年盈虧撥補表,是期初累積虧損餘額80萬,加上108年度稅後淨利30萬,108年底之累積虧損為50萬,並不會說是86年度累積虧損50萬。一般都會先彌補以前的累積虧損。因營所稅申報時有一張年度盈餘分配及盈虧撥補表要填,其表格仍有86年度以前及87年度以後之區別,您可以填86年度以前虧損30萬,87年度以後虧損20萬,合計仍是虧損50萬。若您只填86年度以前虧損50萬,也是可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經濟部77年7月22日商21356號,按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等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公司第228條定有明文。故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所稱「彌補虧損」,係指公司決議分配盈餘時,須先彌補以往年度所產生之虧損而言。又同條第2項所稱「盈餘」係包括以前年度未分派累積盈餘在內。而盈虧撥補表中「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本期稅後純益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而累積虧損之彌補,依公司法第20條、第228條及第230條規定,營利事業應向股東會提出虧損撥補議案,並經股東會議決之程序為之。因此,貴公司108年盈虧撥補表(於109年6月底前之股東會議紀錄提出),應以108年度盈餘30萬彌補108年度以前之累積虧損80萬元,彌補後公司尚餘累積虧損50萬元。 至於彌補虧損後是否剩餘86年累積虧損50萬?由於彌補以前虧損,係屬累計概念,因此無法將年度分開計算或彌補,僅能表達截至109年股東會彌補虧損後之餘額為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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