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及特別法中尚有位階較高之法之適用原則,耕地租賃提前解約應優先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且須有第17條列舉情形者,始准進行調處,不宜引用「平均地權條例」。雖然大法官釋字第561號已有應修正之解釋,但案情有別,且訴訟中案件解約徒增多事困擾,建議地主仍以訴訟當事人另要求耕地承租人以參加訴訟方式併行較為妥當。提請参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6 條,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若是農地地主所有權人之紛爭並不適用該法76條之終止租約事由。但依裁判字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 1666 號,其裁判內容為:租佃雙方原本即可合意終止租約,如經合意終止,既未違反承租人意願而收回耕地,未侵害耕地承租人法益,與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及改良農民生活之政策並無違背。因此,原承租之耕地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而由租佃雙方當事人為合意終止時,亦應許承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請求出租人為補償。因此,依該裁判,若出租人與承租人合意終止契約,亦可請求出租人依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7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補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