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三七五減租農地之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雖得因承租人放棄耕作權而終止,但出租人有應給予承租人補償之法定義務。出租之扣繳單位因提前解約支付款項應正名為補償金而非違約金(依法出租人不得違約),該補償金屬承租人之其他所得,兼可適用「變動所得」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方式報税。因此,貴團體給付時毋須扣繳稅款,並僅以補償金半數作為農民之其他所得,於次年一月底前開具免扣繳憑單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三七五耕地租約之承租人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自地主取得土地以為補償,應以該土地取得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時價折算補償費,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為變動所得,得僅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因此,貴團體應以補償費半數作為農民之其他所得並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