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法人與自然人在法律上各有獨立之人格,所以公司權益與其投資者對於公司管控力之權益,定義不同,不能混淆;各投資者對於公司管控力權益之影響度,又因公司組織型態不同會有差異,應先敍明。您所述為股東持股相關問題,故可推定公司係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則其間接持股比例,即依吳會計師及許會計師之指引計算之;至於其影響度,須就三位自然人股東直接加間接持股合計數並視討論事項,依法應由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或應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特別決議)行之等因素論定。由於提問時未將關鍵性三位自然人直接持股數告知,其各別影響力仍請依前述說明自行計算辨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關於間接持股比例之計算,如同吳會計師所假設之案例,於此不再贅述。2.間接持股之計算通常發生在需以合併報表認列損益時,或判斷某公司是否為另一公司之重大關係人時,而股東對甲公司之權益主張,若是指股東會投票之權利,法人股東之表決權是由法人股東對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來決定的,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法人股東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另依據公司法第181條,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此係因法人股東僅有一法人格,僅能就所參與表決之議案為一個意思表示,因此,法人股東之背後股東雖有3位自然人股東,不管這3位股東持股多少並不會影響法人股東在甲公司之表決權。因此,對甲公司之權利主張係由甲公司之股東所持股份決定,與(法人)股東之背後之股東持股無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假設A持有某法人股東持股50%.即A對甲公司間接持股比例為50%*20%=10%,又自然人間接持股的比例並不能直接影響對於甲公司的權益主張,法人股東自有法人代表代替法人行使對甲公司的權益,或可於某法人開股東會時提出對甲公司股東權益之行使形成議案.決議後由法人代表對甲公司提出主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