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所詢有限合夥之會計處理,應遵循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但因有限合夥企業係由純粹自然人間的組織形式演變為自然人與法人及法人與法人間的投資組織模式,目前之企業會計準則其邏輯體系及其假設和前提,多本於有股權或股份性質之公司作規範,公司法所訂會計作業章則更不適用於有限合夥企業,故處理合夥人投入資本、各合夥人提取、 分配損益等會計事務,僅宜選擇性參照準用,不能一體適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商業會計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有限合夥係依其他法令-有限合夥法規定成立之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有限合夥法第4條規定,有限合夥係以營利為目的,依本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因此屬商業會計法範圍之商業,應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 條辦理,即應依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但商業自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得自願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並從其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不受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之限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有限合夥組織為營利事業,屬「商業會計法」第2條所稱之「商業」,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辦理。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惟亦得因實際業務需要,選用金管會認可之IFRSs。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