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貨在大陸,並於中華民國境外銷售,屬於境外提供,境外使用的商品,不屬於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所以不用開立發票。但仍要計入我國營利事業所得內,繳納營所稅。
2. 其餘成本費用之認列,請依許會計師建議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貴公司從事三角貿易,若在台聘請兼職員工(在大陸之大陸人)幫忙網路銷售,以銷售金額7%作為獎金支付,可視為公司之薪資支出,該員工所取得之報酬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4點,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為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提供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者,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於支付時應依規定扣繳所得。2.網路銷售後,跟大陸工廠拿貨,則屬國外進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5 條規定,國外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因此,貴公司向大陸進貨應取具Invoic,及相關支付證明與運費單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