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凡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設立之工商企業,除符合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民宿經營者或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20萬元)等定義之小規模營業人外,均應依商業會計法處理會計事務;其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如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須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所詢設立之商號,是否得以現金基礎記賬,請参照辨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均應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為若屬於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獨資或合夥商業),得不適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故正常情況下均應依照商業會計法製作會計帳冊,而非使用現金基礎記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可參考所得稅法第22條及商業會計法第10條,不是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像是獨資或合夥的事業 (即您所說的商號),可以因為原有的習慣,或者因為營業範圍狹小,向稽徵機關申報採用現金收付制的會計基礎來處理帳務。
另外,不是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所採用的會計制度,雖經確定,仍然可以變更,但是必須在各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向稽徵機關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