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進口原料之帳務與一般購買原料並無不同,應將進口貨物到達可供銷售之前之成本列入原料成本,借:原料xxx進項稅額xxx貸:應付帳款xxx,原料委外加工則作為產品之加工費入帳。2.公司進口原料通過海關時需繳納關稅、貨物稅、營業稅;但若用於生產外銷之貨品,可以根據以下租稅優惠申請退還:2.1關稅:關稅法第63條(外銷品進口原料之沖退稅):「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除經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及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者,不予退還外,得於成品出口後依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之原料核退標準退還之。」2.2貨物稅:貨物稅條例第4條(沖退稅款):「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2.3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外銷貨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