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會贊助款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對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並應依法於次年一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此捐贈。至於若是一般會員之年費則可列為其他費用(雜費),不須列單申報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會贊助款, 若收據是開立公司抬頭屬捐贈項目, 公司需要在次年一月份扣繳申報。若是會費支出則列為公司的雜費可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