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貴企業聘請外國人來台做教育訓練,可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6-1 條」來入帳,包含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機票…等,並將所有原始憑證留存。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6-1 條
訓練費:
一、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
動所支付之費用,應依左列規定核實認定:
(一) 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原始憑證,依本準則有關條文辦理。
如上述帳列訓練費,提供機票存根及簽收證明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幫外國講師支付教育訓練之機票款及來台相關費用,應視其性質認列為相關費用。可參考台財稅第35247號函支付外籍或本國員工旅費及加班費等認列釋疑「二、營利事業聘僱外籍人員,依聘僱契約約定由公司負擔其本人及眷屬之來回旅費,其眷屬旅費得以當期費用認列。三、營利事業對其聘僱之外籍人員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允予回國渡假所支付之旅費得以當期費用認列。四、營利事業租屋供外籍員工使用,所支付之租金及租賃物之修繕費,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2條規定認列。七、營利事業之員工以自備車輛出差者,在市內或郊區出差之旅費,如不超過按相當里程計算所報之計程車車資,可予認列。但長途旅費支出,應以不超過相當里程之火車或汽車最高票價為限,始予認列。」另外來台的相關費用,可以直接當成訓練費、雜費、課程費用都可以。最後,建議外國人來台時的活動,都要有照片、錄影、活動記錄來佐證,以備國稅局查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