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曉琪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若無其他員工,僅負責人一人,除非其健保投保在其他公司,否則負責人之健保應投保在公司,不可投保在公所/公會或以眷屬身份投保。來文中提及,公司無健保投保代號,若為依法可以不成立投保單位者,非健保法第34條所規範之投保單位,毋須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唯健保法第31條股利所得係由扣費義務人(即公司)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繳納,因此,不論公司是否有成立投保單位,有盈餘分配給股東時,仍要代股東扣繳股利的補充保費。
前向保險人繳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在公司未設立投保單位的情況下,一人公司負責人應可能以其他身分投保, 但應非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 因此公司負責人如不在公司投保,而公司分配的股利所得,需按全數股利所得計算並扣繳補充保險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而雇主係屬於第1類保險對象。但由於公司並未成立投保單位,但仍為健保法第2條規定之扣費義務人,因此應於給付時就源扣取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並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及申報扣費明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