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聖峰
榮譽會計師
A:關於公司解散、廢止、撤銷(或撤回認許、廢止認許、撤銷認許) 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是認為其尚未解散, 如你想先申請其公司名稱,是不會被核准申請的。
其依據公司法第 26 條之 2 規定:「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換言之,如經解散、撤銷、廢止或宣告破產登記未逾十年之公司,該公司之名稱,仍不得為他人使用。
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Q&A可參考
https://www.cto.moea.gov.tw/upload/question_upload/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Q&A(107.10.16).pdf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照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限因合併、破產,或變更組織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部分公司解散後並未至法院進行清算程序,或僅向國稅局辦理清算申報完結,或因相關因素導致清算無法完結,依公司法第25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因此其他公司無法使用其公司名稱專用權。此時可利用公司法第18條第1項後段:「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即在特許名稱中標註不同種類業務即可視為不相同。或依公司法第26條之2之規定等待解散後10年再使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依據公司法第 26 條之 2 規定:「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換言之,如經解散、撤銷、廢止或宣告破產登記未逾十年之公司,該公司之名稱,仍不得為他人使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